第一章
行为,例如,面对危险或灾难等特殊变故的“同舟共济”合作行为,遗产税、个人累进所得税等再分配政策规制下的“慈善捐献”行为,父母为自己“防老”或享受“天伦之乐”而对子女的“无私养育”行为……诸如此类“投桃报李”或“助人为乐”的所有利他行为,其实都是“千真万确”的自利行为,都是一种出于“自利”动机为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“开明自利””EnlightenedSelf-interest”行为。
如果说这种行为是什么“利他主义”行为的话,那么人们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也都是“利他主义”的,经济学所专注研究的就正是这种行为。
为此,我们应该将“自利”动机或目标与实现这种目标的行为方式区分开来,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会“理性”地选择自以为应该采取的各种具体实现途径和方式,或直接地“自私自利”、“损人利己”,更多的时候是“开明自利”或所谓“利他主义”。
即使表面上看来极端无条件的“极致利他主义”行为,归根结底也都是基于文化遗传基因的亲缘选择和协同进化性质,从利己动机到利他行为之间所不同的只是“迂回”程度有差异而已。
所谓“自私自利”的小人,不过是其自利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或途径之间“迂回”度太低,太“直截了当”;而所谓“毫不利己、专门利人”的“大公无私”者,并不是说他真的没有自己的“自利”动机,而是因为他看待其“自利”目标时站的“境界”比较高,能够将自己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做“战略性”的权衡,所以在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时能够选择较“迂回”的途径或方式,能够“放长线钓大鱼”,从而在“根本”上真正实现自己的“长远”自利目标。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在现实生活中,“大公无私”者这种目的与手段的高度“迂回”性往往很具有“欺骗性”,不仅外人经常被蒙蔽,就是行为者本人,也在主观意识”潜意识或显意识”层面似乎也是“不知道”或“不刻意”的。
这就是说,在特定社会环境中,人们追求“自利”并非就只是“自私自利”,他人...
小说《危险或灾难等特殊变故》试读结束,继续阅读请看下面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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